真臘風土記 - 第15回 争訟

民間爭訟,雖小事亦必上聞國主。初無笞杖之責,但聞罰金而已。其人大逆重事,亦無絞斬之事。止於城西門外掘地成坑,納罪人於内,實以土石,堅築而罷。其次有斬手足指者,有去鼻者。但姦與賭無禁。姦婦之夫或知之,則以兩柴絞姦夫之足,痛不可忍。竭其資而與之,方可獲免,然裝局欺騙者亦有之。人或有死於門首者,則自用繩拖置城外野地,初無所謂體究檢驗之事。
人家若獲盜,亦可施監禁拷掠之刑。却有一項可取。且如人家失物,疑此人為盜,不肯招認,遂以鍋煎油極熱,令此人伸手於中;若果偷物,則手腐爛,否則皮肉如故。云番人有異法如此。
又兩家爭訟,莫辨曲直。國宫之對岸有小石塔十二座,令二人各坐一塔中。其外,兩家自以親屬互相隄防。或坐一二日,或三四日。其無理者,必獲證候而出,或身上生瘡癤,或咳嗽發熱之類。有理者略無纎事。以此剖判曲直,謂之天獄。蓋其土地之靈,有如此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