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家養女,其父母必祝之曰︰「願汝有人要,將來嫁千百箇丈夫。」富室之女,自七歲至九歲;至貧之家,則止於十一歲,必命僧道去其童身,名曰陣毯。
蓋官司每歲於中國四月内,擇一日頒行本國應有養女當陣毯之家,先行申報官司。官司先給巨燭一條,燭間刻畫一處,約以是夜遇昏點燭,至刻畫處,則為陣毯時候矣。先期一月,或半月,或十日,父母必擇一僧或一道,隨其何處寺觀,往往亦自有主顧。向上好僧皆為官戶富室所先,貧者亦不暇擇也。富貴之家,饋以酒、米、布帛、檳榔、銀器之類,至有一百擔者,該直中國白金二三百兩之物。少者或三四十擔,或一二十擔,隨其家之豐儉。所以貧人之家至十一歲而始行事者,為難辦此物耳。富家亦有捨錢與貧女陣毯者,謂之做好事。蓋一歲之中,一僧止可御一女,僧既允受,更不他許。
是夜,大設飲食、鼓樂,會親隣。門外縛一髙棚,裝塑泥人、泥獸之屬于其上,或十餘,或止三四枚,貧家則無之。各按故事,凡七日而始撤。既昏,以轎傘鼓樂迎此僧而歸。以綵帛結二亭子,一則坐女于其中,一則坐僧于其中,不曉其口説何語。鼓樂之聲喧闐,是夜不禁犯夜。聞至期與女俱入房,親以手去其童,納之酒中。或謂父母親隣各點于額上,或謂俱嘗以口,或謂僧與女交媾之事,或謂無此。但不容唐人見之,所以莫知其的。至天將明時,則又以轎傘鼓樂送僧去。後當以布帛之類與僧贖身。否則此女終為此僧所有,不可得而他適也。余所見者,大徳丁酉之四月初六夜也。
前此父母必與女同寢,此後則斥於房外,任其所之,無復拘束隄防之矣。至若嫁娶,則雖有納幣之禮,不過茍簡從事。多有先姦而後娶者,其風俗既不以為恥,亦不以為怪也。陣毯之夜,一巷中或至十餘家。城中迎僧道者,交錯於途路間,鼓樂之聲,無處無之。